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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10-06-13 08:22:00

 

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动员
  4.5 新闻报道
  4.6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习
  6.5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前三个级别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农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武装部、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科技局、药监局、质监局、广电局、商务局、气象局、武警中队为成员的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指挥扑灭疫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收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纪检监察组。日常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集中办公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
综合协调组由县农牧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广播电视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疫情信息、应急处理工作信息和文件归档;负责筹备专门会议,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和县指挥部的指示精神,督导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负责领导讲话的起草,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疫情处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统一对外报道,文件及简报的编写、收发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专家技术组由县农牧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卫生局、林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负责制定扑杀、消毒、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评估疫情危害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指导;负责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防治效果和疫情损失评估,协助上级专家组开展工作。
  疫情处置组由县农牧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疫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办)对疫点及其规定范围内所有相关动物进行扑杀、焚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实施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和其它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规定范围内所有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出入疫点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和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必要时组织县有关人员,协助疫情乡镇(街道办)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农牧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牧局、财政局和卫生局抽调。负责疫情处置资金的计划、筹集及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负责疫苗、消毒药品、救治药品、诊断试剂、兽医器械和防疫人员防护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保证应急控制工作需要。
  纪检监察组由县监察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农牧局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从县监察局、农牧局抽调。负责监督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各项防控指令及时执行。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畜牧兽医部门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物资储备和相关动物扑杀补偿所需经费的落实,将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物资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县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县卫生局负责启动县、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三级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报告体系,参与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负责人间人畜共患病的监测、预防、治疗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病对人的感染。
县商务局负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动物屠宰厂的检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动物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现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应急控制技术的示范应用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的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野生鸟类异常死亡时,迅速封锁现场,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病死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和非法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县农牧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内规定易感动物的扑杀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相关动物疫情。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县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保证疫情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驻县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工作,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疫情应急控制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和成员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2.1.2 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乡(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及疫情控制工作。
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工作负责,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 组织体系框架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动物防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进行诊断。经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农牧局
  县农牧局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相应职责。
  a.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汇总报告。
  b.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c.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d.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e.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f.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2 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要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进行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要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没有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要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灾害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乡(镇)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县、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由县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发改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计划和县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紧急防疫物资。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资金,保证支出需要。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培训与演习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要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县农牧局根据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各乡镇(街道办)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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