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烟草专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及政策咨询。 |
负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
专卖科
8358081 |
|
负责烟草专卖业务咨询。 |
2 |
负责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烟草专卖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负责查处烟草专卖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
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核准。 |
3 |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书。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实施法律核准。 |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 |
4 |
负责受理卷烟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开展卷烟消费者维权工作。 |
负责卷烟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及处理。 |
负责烟草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卷烟质检服务。 |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相关依据 |
相 关 案 例 |
1 |
烟草专卖
零售管理 |
烟草专卖局 |
负责检查辖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负责对无证经营的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负责将无证经营案件移送工商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223号) |
某村某食杂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开摆卖卷烟进行销售。接到举报,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由县烟草专卖局对查获的无证经营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由县烟草专卖局就查处情况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由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北省质量监督监测站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进行检测。4、由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相关案卷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移送工商部门对应。5、由工商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罚。 |
工商食药监局 |
负责受理移交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负责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进行处罚。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 务 事 项 |
主 要 内 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卷烟真伪鉴别、咨询服务。 |
根据消费者或卷烟零售商等管理相对人的要求,对卷烟进行质检以及真伪鉴别,并就鉴别结果给出相关处理意见。 |
专卖科 |
8358081 |
2 |
烟草维权投诉举报处理。 |
受理消费者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及咨询,就投诉举报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及承诺,经调查处理后进行最终处理。 |
专卖科 |
8358081 |
3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烟草专卖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卷烟消费者维权途径。活动包括现场讲解真假烟鉴别方法、发放相关资料等。 |
专卖科 |
8358081 |
四、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1、守法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2、依法使用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①依法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②依法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③先申请后停业。卷烟零售户需要暂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
④依法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营业。
⑤依法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
⑥依法歇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持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
⑦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不得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许可证检查户数不少于所辖区域持证户的1%。
2、专项督查:每年年中(6、7月份)及年末(11、12月份)开展2次许可证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所有行政许可案卷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评查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规员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零售许可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供货等措施;
(四)调查询问烟草专卖零售商户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关情况;
(五)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违规经营的卷烟;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没收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审批信息按月对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做出停止供货、降级降档的决定。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情形包括:
(1)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烟草专卖违法经营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3)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立案的案源包括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群众检举、上级交办、其他执法部门转送等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如同意立案的,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为决定立案的时间。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准予当事人申请听证。
(五)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六)执行。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由专卖监督管理科法规员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评查结果作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机构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计算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在邱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办公场所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邱县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措施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时,提交局案件审理相关人员及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予以认定。
(三)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