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五)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九)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十)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十一)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种子,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依法查封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1至2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排查破坏基本农田(耕地)以及修复耕地种植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执法检查,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四)组织开展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
(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指定2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
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2、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3、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4、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5、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植物检疫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五)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植保植检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植保植检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肥乡县农牧局加强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委托行使上述行政权力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依法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查阅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领导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局办公室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局办公室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局办公室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农业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2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农业法制监督;
(二)法制工作人员向行政大厅服务窗口、农业执法队相关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评查行政许可案卷;
(六)分别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意见书》和《行政许可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
开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局;
(二)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局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建议县纪委予以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局依法给予赔偿。但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农牧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支农项目。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畜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养殖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6、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牧局;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指定2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九)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规范畜牧业投入品(含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畜牧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畜牧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畜牧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畜牧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畜牧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执法队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科室指定1至2名以上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牧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牧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畜牧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牧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牧业投入品;
(三)对畜牧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十)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责成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责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六)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在车站等项相关场所派驻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所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指定1至2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 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十一)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是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2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农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邯郸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制定。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相关处罚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