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节能监察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的,属于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成都起点标准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以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三)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由节能科受理后,提交节能监察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三、节能监察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阶段
1、县节能科根据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察实施方案,签发《节能监察通知书》,并加盖机关印章。
2、节能监察准备
组成监察小组,监察科长将监察任务统筹安排,分别落实到各监察室,或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监察小组进行实施;填写《日常监察工作安排表》,实施监察任务前,监察人员应填写《日常监察工作安排表》,由监察科长审核批准。表内应注明被监察单位名称、监察内容、监察时间、监察人员等;制作并送达《节能监察通知书》,制作《节能监察通知书》,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配合的事项,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进行监察前准备:
①根据所要监察内容召开预备会,研究熟悉有关资料,明确监察的目的、依据、程序、范围及监察纪律和要求;
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查阅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
③准备《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现场可能需要制作的执法文书;
④应根据现场监察需要携带现场办公和取证设备,以及针对不同的监察内容所必备的技术检测设备。
3、节能监察实施
根据监察内容和实际情况的需要,主要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方式。
①书面监察
进行书面监察时,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相关的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并加盖公章。发现书面材料涉嫌隐瞒事实真相及有伪造、隐匿、篡改行为可能的,应依法对被监察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②现场监察
出示证件、进行告知 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重申此次节能监察的内容、依据、目的、方式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开展询问 针对要监察的问题,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
查阅材料 查阅或复制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查验现场 节能监察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核准。
资料收集 如发现涉嫌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事实,应当采取调查询问、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资料收集;对复印的资料应注明其与原件相符,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监察中,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的节能违法行为和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节能监察人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必须由被调查(询问)人的阅后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笔录应如实记录现场监察过程中核查的相关情况,记录必须准确、客观、严密。当事人应当在阅读笔录后,签署笔录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二)立案阶段
根据现场监察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被监察单位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违法用能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1、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
通过节能监察,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2、立案
立案 节能监察中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监察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审核 由节能科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批准 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
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用能行为,《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可作为处罚证据,不需重新取证。对需要重新取证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或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审查后的决定,制作并传达《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阶段
拟被处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及时予以受理、审查,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听证笔录》
(五)处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承办人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将已制作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节能科负责人审核。
2、节能科负责人审核 局节能科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并填写意见。
3、批准 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告知送达阶段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案审会的处罚意见,或当事人没有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对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包括拟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要求的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的当事人签收,若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直接执行 被处罚单位在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2、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察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表》报批,经签发加盖公章后,提交人民法院。
(八)结案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或强制执行结束的,监察人员制作填写《结案报告》,经批准后予以结案。
(九)案卷整理、归档
1、案卷整理 案件结案后,节能监察人员要根据监察过程中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顺序,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案卷封面、目录,编写案卷页码,装订封底,形成完整的监察案卷。
2、案卷归档 监察人员将整理好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价格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等情形进行区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应当处或并处罚款以及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有无违法所得或影响等因素,来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标准以及罚款上下限。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节能科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的变化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