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民族专项资金项目方面的监督检查项目
为加强全县民族项目方面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各有关民族乡村和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财政局、民宗局、审计局和各有关乡镇对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2)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民族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程序:
(1)民宗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2)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民族项目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民族项目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民族专项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