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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政府办(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09:46: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办公室 

8365608

 

2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

指导监督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负责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和检查落实工作。

 

 

4

分析民族重点乡、村的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回族乡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组织帮助协调重点的民族乡村科技发展;管理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5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具体组织民族文化工作。

 

 

 

 

6

研究民族教育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

 

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

 

 

7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事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8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9

指导监督宗教法规的贯彻实施

 

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10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引导宗教界的国家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1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办理宗教团体及教职人员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12

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助县委县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稳定问题和涉外事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相关职责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清真食品管理

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

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定期监督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民族专项资金项目方面的监督检查项目

 

为加强全县民族项目方面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各有关民族乡村和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财政局、民宗局、审计局和各有关乡镇对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2)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民族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程序:

(1)民宗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2)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民族项目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民族项目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民族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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