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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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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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工 作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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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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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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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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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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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文化部出台的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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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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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文物局出台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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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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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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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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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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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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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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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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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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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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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文化文物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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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拟订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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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旅游科
1512889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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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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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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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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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18942601956
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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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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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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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专业文艺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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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区域性文化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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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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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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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艺术骨干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负责省、市级文化示范单位创建申报、指导和审核工作;负责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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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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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18230404433
图书馆189426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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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文化艺术骨干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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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18230404433
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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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团队申报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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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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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市级及以上项目、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遗教学基地)的传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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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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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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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传承与保护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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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担实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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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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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以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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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物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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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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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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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旅游科1512889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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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行政(行业)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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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事项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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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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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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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及资料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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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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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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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点)的遴选、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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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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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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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流散文物,保存维护收藏各类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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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私人博物馆等民间文物收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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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或触犯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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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物或历史遗迹开办展览,开展爱国主义、历史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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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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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旅游科1512889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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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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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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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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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旅游科1512889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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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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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1563206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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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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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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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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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共视听载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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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影视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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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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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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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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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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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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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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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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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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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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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著作权(版权)的监督检查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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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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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著作权(版权)的监督管理,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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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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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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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化艺术活动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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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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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化艺术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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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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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
18730058809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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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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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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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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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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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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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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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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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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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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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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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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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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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县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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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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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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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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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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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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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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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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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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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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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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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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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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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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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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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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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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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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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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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县文广新局队员在对城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05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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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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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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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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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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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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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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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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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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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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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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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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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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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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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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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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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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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189426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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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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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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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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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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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18730058809
执法大队1563206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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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二)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三)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四) 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五) 印刷业事项监管
(六) 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七) 广播影视类事项和旅游事项监管
(八)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九) 规范案件查处
(十)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县域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和旅游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和旅游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旅游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旅游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旅游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单位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肥乡县人民政府及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对承办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相关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省、市有关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精神和规定予以认定。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