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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14:59: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责任科室及

联系电话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办公室

4578878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稽查科

4578878

 

拟订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食品监管科

4578878

拟订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食品监管科

4578878

2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办公室

4578878

 

3

依法规范和维护食品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食品餐饮环节、化妆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食品监管科

4578878

 

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保健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稽查科

4578878

4

负责市场监管申诉举报、应急处置工作,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推动餐饮食品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记录、受理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并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反馈;负责餐饮食品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方面应急体系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组织指挥和跟踪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参与餐饮食品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室

4578878

 

5

负责餐饮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行政审批。

承担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现场查看验收工作。

食品监管科

4578878

 

承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意见书核发、换发和变更行政许可工作。

药品监管稽查科

4578878

6

负责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餐饮监管科

4578878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化妆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性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8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制度。

药品监管稽查科

4578878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年度抽检工作。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9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药品监督稽查科、食品监管科

4578878

 

10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规范产品生产企业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各类生产企业经营秩序。

质量管理科8359907

 

拟订生产、加工环节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研究分析产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办公室
8359699

 

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1

拟订并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检定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8359907

 

12

负责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以及计量、特种设备等各类行政审批。

 

办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

组织机构代码办

8359929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359900

 

办理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下放的其他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质量管理科8359907

 

 

13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棉花质量、食品相关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违法行为。

稽查队

8359901

 

负责查处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食品相关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负责查处棉花收购、加工的违法行为。

 

承担专项重大执法行动。

 

14

负责产品质量监管申诉举报、应急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理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推动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方面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事故调查处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负责记录、受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并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

12365举报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8359901

 

负责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方面应急体系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组织指挥和跟踪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方面事故调查处理。

12365举报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8359901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

 

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稽查队8359901

 

15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质量管理科8359907

 

 

 

 

 

16

 

 

 

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负责对产品(商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布、跟踪检查和对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跟踪,组织名牌产品推荐。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

 

 

 

质量管理科8359907

 

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开展重点产品质量赶超。

 

推进名牌战略,组织各名牌产品推荐以及评审工作。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与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督促开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工作,承担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商品)质量整治。

 

17

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治理无标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产品防伪的监督检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

负责承担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治理无标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组织推进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标准计量科
8359949

 

负责承担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备案服务工作,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采标”工作并参与确认验收,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

 

负责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产品防伪的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

 

负责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负责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咨询。

 

18

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负责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量值传递,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组织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标准。

标准计量科8359949

 

负责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承担商品计量、卫生医疗计量和定量包装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工作。

 

负责承担自愿性认证、强制性认证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标准计量相关机构工作。

 

19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告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先进管理方法及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359900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告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培训、考试机构。

 

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0

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市场维权科

 

 

落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

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

21

按照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市场维权科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22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规范各类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

市场维权科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

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

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

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

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

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

市场维权科

 

规范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打造服务社会的品牌窗口,构建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

负责受理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系统单位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

负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24

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负责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科

 

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

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

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执法事项。

25

根据授权依法负责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企业监督管理科

 

26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27

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负责商标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

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8

组织指导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

企业监督管理科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

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29

负责组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

企业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30

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市场维权科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药

监局

负责食药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34号);《邱县人民政府转发食安委关于成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及乡镇工作职责的通知》〔2011〕31号)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农牧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野生动植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局

负责食品流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管局

负责室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商务局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环保局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一运输车辆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路边河流,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环保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政府办(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保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局

(交警队)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烟花爆竹监管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2015年春节前,县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举报,在某乡镇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集装箱车,当场缴获非法烟花250箱,随后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在另外一私人住房内,又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240箱。这批非法烟花爆竹属外省一花炮厂生产,其中包含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A类礼花弹280箱,内筒最大直径达12厘米。在这些A类礼花弹的包装上生产厂家却打上B级产品标识,严重误导消费者。县公安局对非法储运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对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了治安拘留;县政府办(安监局)对非法经营储存当事人实施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县工商食药监局对运输户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县质监局对产品生产及包装进行了检查,并对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包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有关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4

 

 

 

 

 

 

农药监督管理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蚊香等农业、林业、卫生用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小组组织农业、工商食药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果产品生产企业、群众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工商食药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政府办(安监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农牧局(林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粮食局做好林业用药、卫生用药、储粮用药的安全和使用的指导。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工商食药监局、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5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交通局

组织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站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我县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食药监、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

(交警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局

(工信局、物价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工商食药

监局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政府办

(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

 

 

 

 

 

 

 

 

 

 

 

 

 

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

粮食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质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计量器具、粮食类定量包装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食药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行为及在粮食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成品粮储存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变质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局

(物价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及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工商局

负责依法登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积极参与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信用建设和文明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工作。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  2、各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

某地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明确工商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创建措施落实到位。

公安局

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交易市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依法打击侵害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农业局

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局

负责对市场内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环保局

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安监局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市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计量产品、节能产品、特种设备等实施严格监管;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药监局

负责对市场内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规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市食药监机构改革没到位前仍按原分工执行)。

物价局

负责督促交易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建立完善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好集贸市场摊位费调整备案工作。

8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工商局

指导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及保障系统建设,依法指导管理电子商务认证工作。

通信管理局

负责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监管;负责网站的备案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

商务局

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公安局

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文广新局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财政局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

9

流通领域农药商品监管

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某农药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农药在广告中有夸大宣传效用的情形,遂依法予以处理。该农业商品由本地某企业生产,因涉嫌质量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质监和农业部门依法查处。

农业局

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10

流通领域农作物种子商品监管

工商局

对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种子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种子在外包装标签内容不符规定,还涉嫌质量问题,遂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农业部门共同查处,经农业部门质量检测,发现该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农业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农业局

负责种子管理的牵头协调。

11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

发改委

对棉花加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对违法企业采取撤销、注销《资格证书》等措施。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某地工商部门发现一棉花加工企业无照经营,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发现其销售的棉花涉嫌有质量问题,将有关情况函告质监部门进行处罚。  

质监局

对棉花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工商局

对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对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一证多厂”、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等行为进行处罚。

12

粮食流通管理

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粮食收购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标明“粮食收购”事项,该局依据《粮食法》 第四十一条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质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物价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3

野生动植物保护

林业局

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它产品,应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农业局

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工商局

对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等行为有权处罚。

14

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

农业局

负责全市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畜牧法》,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或重复使用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石家庄海关驻邯郸办事处

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予以扣留并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工商局

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或重复使用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进行处罚。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局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某工商局接到同级农业部门发来的农产品监测报告,反映出某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局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局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

16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

商务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

某工商局在对超市例行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了没收和处罚。

物价局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进行监管处罚。

工商局

对制定购物塑料袋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向违法设立的单位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进行处罚。

17

盐业管理

工商局

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未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某工商局在对食用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依据《盐业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食药监局

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供销社

主管全市盐业工作。

18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工商局

依法查处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某市发生疫情,经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诊后,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禽流感的监测和控制,开展宣传教育,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例救治。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市场。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防疫经费,及时拨付扑杀畜禽的补助。城管部门做好城区食用鸽等家禽禁养工作,做好野鸟等动物尸体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19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

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核发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强化对油品流通企业的油品质量抽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2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2003年370 号令);

某地商贸部门接到群众来信,反映某加油站未经审批违规经营汽油。当地商贸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商贸部门核实其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安监部门核实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未办理消防手续,质监部门检测其计量器具不合格,工商部门检测其油品质量未达标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执法决定取缔该非法加油站,并给予行政处罚。

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审批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安监局

负责汽、煤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监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环保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环保评估“三同时”,负责油气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20

旅游市场秩序监管

工商局

负责旅游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及对无照经营等旅游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对虚假旅游广告及对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事件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西安某地接社举报反映宁波某组团社不向接受委托的地接社支付接待服务费用。地接社在团队费用结算确认件中写有“西安延安5日游,17人,结算价按实际发生结算,团抵前预付80%,余款于团返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请盖章确认回传”,该组团社于次日回传予以确认,但游客游览西安后至今已一年多,组团社未按约定支付所有团款。西安地接社经多次催款无果,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对该组团社作出支付团款的判决书后,仍未支付团款。西安地接社逐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反映。由于此案涉及合同不履行,旅游部门接案后,与工商部门一起赴企业调查取证,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对该组团社作出了行政处罚。该组团社欠款还遭到其他企业的举报,该社属地公安派出所以涉嫌欺诈行为进行立案,期间还清部分欠款后,法院作出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

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导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部门联合执法方案的制定及方案实施期间的协调工作

发改委

负责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及旅游景区(点)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指导督促旅游企业产品明码标价;对旅行社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维护旅游景点(区)治安管理;打击野导(假证)等不法行为

交通局

负责对旅游客运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黑车”

21

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

农业局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126号)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质监局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局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

某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即先办理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项目如危险化学品等,而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如果从事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即不需要先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就可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服装鞋帽等,或者从事需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环保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广新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城管局

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烟草专卖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交通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民政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住建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规划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本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共服务企业要根据执法部门要求,采取断电、断水、断网等措施、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23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工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1月,根据市局安排复兴区工商局依法对邯郸市复兴区振宇自行车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委托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了质量检验。经检验,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1440069和144007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商品共计6辆,货值金额9800元,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复兴区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质监局

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

24

反垄断执法

工商局

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与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年,****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4日、8月18日参加在**市**酒店举行的行业聚会,与同行业***、***企业商讨调整***产品价格等事宜,并于会后协同其他企业上调了***产品价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物价局

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以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商务局

根据上级授权,审查以下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5

打击传销

工商局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

公安局

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综治办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26

户外广告登记

工商局

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邯郸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某广告公司与市区某商厦签订租赁协议,在商厦楼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工商部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经调查后依法作出了罚款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先向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市城管局许可,再向工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能发布。

城管局

广告设置

公安局

广告设置

建设局

广告设置

27

医疗广告

工商局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某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有违法情况,市卫生局应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可根据情况会同卫生局作出认定。

卫生局

广告审批

28

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工商局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市食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如有违法情况,由市食药监部门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会同市食药监部门作出认定。

食药监局

广告审批

29

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广告

工商局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某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农业部门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依法违法兽药广告查处。

农业局

广告审批与转办

30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

工商局

立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工商部门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务局

立项审批

3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工商局

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1、《国务院办公局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2011]25号);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的,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投诉;针对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32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局

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对其注册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境外企业A决定在河北设立独资企业进行某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A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独资企业名称预核准,在商务部门完成企业设立审批后,由工商部门对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投产营业。

商务局

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

33

民用品维修行为监管

工商局

承担从事营业性民用电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照相摄像器材、运动健身器材等民用品维修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对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河北省产品质理监督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58号发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某消费者购买一辆家用轿车,不久发现该车有故障,经4S店维修后,又出现质量问题,对这家4S店进行投诉举报。如是三包期内家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部门负责,如更换的是假冒伪劣零配件由工商部门负责。申请成立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市级农业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由农业部门处理;如经营行为违反维修市场秩序的,由工商部门处理。

质检局

对相关企业遵守“汽车三包”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制度。

农业局

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34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改委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35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工商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河北省某地教育局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质监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37

超限运输管理

工商局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
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交通局

1.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运输管理机构:对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查处工作。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公安局

1.依法查处超载运输;
2.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局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监管。2. 实施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及产品。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

工商局

负责从事无照经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3/t608.1-4-2006)

 

 

 

 

 

 

 

 

 

 

 

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许可,先由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环境与安全评价与排污许可,发放相应的报告与许可等,然后由道路运输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核准,最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

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安监局

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发放与管理

质监局

负责对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监管

环保局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发放和管理

城管局

负责排污许可的发放与管理

公安局

负责公共场所秩序监管;负责维修企业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 要 内 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知识培训

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不定期

相关科室

4578878

2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

6月

食品监管科

4578878

3

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组织协调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9月

药品监管稽查科

4578878

4

12331举报投诉

接受群众有关食品药品等“四品一械”的举报投诉。

全年

办公室

4578878

5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开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不定期

办公室

4578878

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

3月

市场科、消协

8399220

8360315

7

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银企对接、法律咨询调解、非公党建组织等服务平台建设

打造个体私营企业银企对接平台,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调解服务平台,引导个私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为我市民企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全年

个私协

8399196

8

推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精神文明建设

推进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个体私营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

全年

个私协

8399196

9

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律活动

组织个体私营经营者开展自律活动,培养、推荐和宣传先进典型。

全年

个私协

8399196

10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全年

消协

8360315

11

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科学消费

提供消费信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通过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批评,发布消费警示、提示,编印、散发消费教育资料。

全年

消协

8360315

12

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

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消费评议活动;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组织进行消费体验、调查。

全年

消协

8360315

13

法律援助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就有关侵权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全年

消协

8360315

14

企业档案查询

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县局登记注册企业档案服务。

全年

注册科

8356019

15

标准化知识培训

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不定期

标准计量科

8359949

16

调处消费纠纷

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组织争议双方开展调解。

全年

12365投诉举报中心

8359901

17

12365消费申诉举报咨询

接受消费者消费纠纷申诉、举报和相关咨询。

全年

12365投诉举报中心

8562341

18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开展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不定期

法制办

8359699

19

“质量月”活动

普及质量法规和质量知识,宣传“抓质量促转型”典型案例,弘扬先进质量文化;集中开展质量整治活动,曝光一批质量违法案件,宣传12365投诉举报电话,活动载体包括广场宣传咨询、实验室开放、走近品牌企业体验品牌产品、中小学质量教育活动、质量安全宣传进社区。

9月

质量监督管理科

8359907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六)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八)拍卖活动监管

(九)网络市场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直销企业监管

(十一)广告监管

(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事项监管

(十四)标准化和计量事项监管

(十五)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监测事项监管

(十六)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认可事项监管

(十七)棉花质量事项监管

(十八)规划案件查处

(十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年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证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医疗器械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医疗器械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医疗器械;

    (三)对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三)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标准规范

依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 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七)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

    二、监管的种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包括非生活消费类格式条款。

三、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⑴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⑷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⑸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⑴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⑵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⑷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⑸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⑹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监管方式

   根据企业使用格式合同情况,结合消费者投诉并对企业合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实施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拍卖活动监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工商部门拍卖备案,擅自举办拍卖活动;

   (二)拍卖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否有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人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五)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私下约定成交价;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六)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是否有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拍卖企业备案情况,现场监拍或根据当事人投诉、举报。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和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进行前期和后期备案。备案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予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市场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市场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 警告;

   (二) 处以罚款;

   (三) 没收拍卖所得;

   (四) 吊销营业执照。 

 

 

(九)网络市场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工商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直销企业监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的。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发布的广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牵头单位负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由检查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

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结合我省工商执法实际,省工商局制定如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则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案件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三、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结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正确、适当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一)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有害食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类型、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

(二)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类型、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初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行政处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下岗职工、残疾人或生活困难等社会弱势群体有违法行为的;

3、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冀工商[2009]75号)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冀工商办字[2014]110号),具体内容已在省工商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ebgs.gov.cn。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多环节、多角度、多举措开展监督活动。应当在案卷评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年度考核等检查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资格情况;

2、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情况;

3、现行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用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记录、产品档案等质量管理事项建立情况;

4、特种设备生产档案管理情况;

5、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情况;

3、特种设备档案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档案情况;

5、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检查,根据省、市政府下发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全县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按不少于全县使用单位数量的8%制订《日常监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三)做好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

(四)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二)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三)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四)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五)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格局,督促乡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通过“安全生产月”和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十四)标准化和计量事项监管

为加强标准化和计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对产品标准监督及使用计量器具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计量检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生产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进行计量检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生产加工企业标准化情况及企业和个人使用计量器具情况每年巡查2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档案管理: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所采用的产品标准进行审查;

(二)日常检查:对生产加工企业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及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是否按规定采用产品标准情况及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发现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存在违反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计量检定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有标准化和计量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企业和有标准化和计量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五)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监测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产品根据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产品质量(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检测计划,根据计划对所辖区域内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对生产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抽样检测工作,所在辖区执法人员配合实施。抽检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产品;

    (三)对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 发现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六)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认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认证认可产品的大型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工艺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取证企业监督检查为每季度检查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进行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内容,对许可证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生产加工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棉花质量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棉花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所加工的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的情况检查;

2、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的情况予以检查;

3、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检查面要求100%;

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棉花产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棉花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符合棉花质量要求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局领导;特殊情况可先与局领导联系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2天内补办书面上报材料,办案单位在收集信息后,及时将信息报局领导,不得延误时间。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不能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确定由承办机构法制员或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经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制科提交案件,研究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立即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制作陈述申辨笔录,一般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签名,制作《案件初审意见表报》一同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报》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审理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告知送达阶段

1、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2、批准。当事人放弃听证,告知三个工作日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本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要求适用,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具体内容已在网站中公布。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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