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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15:04: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县政府后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政科

8368338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卫生区域规划,卫生事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落实。

拟订全县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年度卫生工作意见,落实卫生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2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本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医政科

8368338

 

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

3

负责拟订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规划、继承及创新工作。

拟订本县中医药事业总体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并贯彻落实。

医政科

8368338

 

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继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业。

4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拟订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改革考评管理。

医政科

8368338

 

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鼓励吸引优质资本来肥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5

负责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管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医政科

8368338

 

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审核、认定、注册和换证等工作。

6

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拟订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落实法定传染病报告及信息发布等。

疾控中心

8365196

 

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落实防控措施,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评价考核。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管理措施,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及考核评价。

7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调度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措施。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相关预案和与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疾控中心

8365196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落实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措施。

医政科

8368338

 

8

负责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包括控烟)等监督执法工作。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9

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院
8362765

 

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10

负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公共卫生科
8368338

 

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妇幼保健院
8362765

 

11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工作。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承担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2

负责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工作。

提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放射诊疗、集中式供水、母婴保健、餐具集中消毒等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承担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准、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审查工作。

承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卫生行政许可和执业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妇幼保健院

8362765

13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爱国卫生、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等工作。

拟订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县工作任务书。

爱卫办

8368338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承担各乡镇、单位、村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组织协调国家卫生城县创建、巩固工作。

开展农村水站水质消毒指导、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

指导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和粪便无害化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城乡除四害工作和常年“四害”密度监测、评价工作。

14

开展健康城县建设,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承担社会公众健康知识的传播、健康技能的培训。

爱卫办

8368338

 

承担慢性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干预。

组织开展健康单位、健康村、健康学校等创建工作。

组织协调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组织无烟单位创建和业务指导。

15

 

 

负责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制定执行人口计划的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拟订全县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

规划统计科

13932087099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标分解和考核工作。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审核、汇总、分析和调查工作。

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帐卡设置与管理。

负责全县的农业户口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奖扶、特扶目标人群摸底工作。

负责奖扶、特扶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审批录入和年审工作。

承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况的审查工作。

16

制定全县计划生育执法工作规划,对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制定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科

13832054659             

 

负责对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7

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政策法规科              13832054659

 

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分期缴纳工作。

18

再生育行政审批。

负责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              13832054659

 

19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

负责落实计生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工作。

政策法规科              13832054659

 

负责落实计生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十分的资格确认审核工作。

协调乡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十元奖励。

负责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发放。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三千元一次性奖励。

20

负责全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审查工作。

负责县直及乡镇工作人员季服务工作。

县直科

13230009097

 

负责拟提拔干部、入党、评先评优等计划生育审核工作。

负责县直单位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工作。

21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实施降低人口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

负责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技术科

13832035008

 

22

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已婚育龄妇女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

技术科

13832035008

 

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

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指导乡镇计生工作站和村级服务室建设。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工作。

技术服务站

15830009113

 

负责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开展免费技术服务。

负责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负责全县伤病残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老干部及单位养老保障工作。

 

23

编报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

负责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科              13832056868

 

依法对本系统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协同查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督促、指导做好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督导落实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24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指导乡镇计生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

13513203907         

 

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指导乡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

25

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党性和党纪、政纪教育。

监察室

8366657          

 

负责对局机关及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对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诉;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6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性别比治理工作。

制定全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宣传工作目标,指导乡镇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站  

15544798344                 

 

负责全县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开展全民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

会同卫生局、工商和食药监局、公安局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13673109654

承担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

27

负责药具发放和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年度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组织实施避孕药具储存、调拨。

 

药具站

13931053438

 

负责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承担全县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的监督管理。

 

28

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它活动。

 

 

 

协会办公室

13832015194

 

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计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失独家庭、女孩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29

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和综合性会议筹备工作。

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工作。

 

 

 

办公室

03108366675

 

协调机关各科、室、站有关事项的催办。

起草综合性文件及编辑发送工作信息。

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承办计划生育和卫生系统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

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和卫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基层培训。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负责机关老干部及单位养老保障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动物防疫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牧局(林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牧局(林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并且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农牧局(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工商食药监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水利局对周边河流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县城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牧局

(林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河流、沟渠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县城周边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34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树300亩、苹果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农牧局(林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苹果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农牧局(林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农牧局(林业局)责令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苹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部门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苹果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住建局城管执法部门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住建局

负责对食品店、食品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商务局

负责食品流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3

农药监督管理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蚊香等农业、林业、卫生用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小组组织农业、工商食药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果产品生产企业、群众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工商食药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政府办(安监局)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农牧局(林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粮食局做好林业用药、卫生用药、储粮用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工商食药监局、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安全、使用指导。

4

犬类管理

卫生局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河北省限制养犬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居民向公安反映小区有一居民章某养了一条宠物狗,犬吠扰民,民警入室查看发现,章某家中共饲养一大一小两只犬,其中大犬已经取得住建局颁发的养犬许可证,小犬为大犬所生,属无证饲养。公安要求章某采取措施管束犬只,减少噪声。此时,大犬趁章某不注意跑进楼道咬伤了邻居李某。公安立即按照治安处罚法介入处理犬只伤人治安事件,并将章某无证饲养的情况告知住建局,由住建局按照《河北省限制养犬规定》予以查处。住建局调查时得知,章某合法饲养的犬只生下5只小狗,章某留下一只自己饲养,将其余4只交给某无证宠物店售卖。住建局城管执法部门对章某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章某主动将小犬送至友人王某,由其依法申请养犬许可。王某将小狗送至犬类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由农牧局工作人员给小狗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缴纳犬类管理费后,取得养犬许可证。住建局将涉案宠物店无证经营抄告工商食药监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农牧局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住建局

负责犬类饲养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对无证养犬、不按规定养犬的行政处罚。

公安局

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负责犬吠扰民的行政处罚。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5

危险化学品安全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一运输车辆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路边河流,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环保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政府办(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保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化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

放射源管理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环发[2004]34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查。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县公安局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交通局

负责放射源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7

收养登记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 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8

救助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381号);《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救助站收到邱镇派出所送来的一名85岁老人,男性,为走失老人。在核实老人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住建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9

职业病防治

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局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局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2万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环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10

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

粮食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质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计量器具、粮食类定量包装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食药

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行为及在粮食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成品粮储存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变质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局

(物价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及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

收养登记

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 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12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考、高考照顾十分

计生局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资格确认工作(高考由市计生委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

每年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高考的考生,在中、高考前按程序分别由县、市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后,由考生将《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送教体局,由教体局负责对考生落实十分照顾。

教体局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照顾十分落实工作。

13

打击“两非”案件专项行动

计生局

会同卫生、药监、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每年会同卫生、妇联、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所查案件由卫生部门负责整理和罚款,然后交计生部门录入全省两非案件管理系统。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及
联系电话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全年

医政科

8368338

2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以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全年

公共卫生科

8368338

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全年

公共卫生科

8368338

4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全年

妇幼保健院

8362765

5

健康相关产品放心工程

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各类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等)卫生监督抽检、公示、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回访。

全年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6

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

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全年

7

卫生管理员培训

开展公共产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的法律法规及卫生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管理员证件。

不定期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8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4月

卫生监督所
4578876

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现场咨询、现场免费快速检测水质等活动。

5月

安全生产月,开展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6月

对社会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教和健康技能培训。

不定期

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宣传咨询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不定期

9

农村供水站水质消毒

对农村供水站水质消毒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全年

爱卫办

8368338

10

除四害工作

指导居民小区、村、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社区除四害药物发放。

全年

爱卫办

8368338

11

夏冬季团体献血活动

通过分乡镇分部门组织党、团员、群众开展团体献血活动宣传无偿献血的知识和理念。

夏冬季

医政科

8368338

12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生殖健康检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做好优生指导、风险评估、跟踪随访等工作。

全年

技术服务站15830009113

13

生殖健康服务

对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男女常见性疾病、艾滋病等知识普及。

全年

14

“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

动员计生协会会员学习、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生育关怀等宣传服务活动。

5月份

协会办公室13832015194

15

“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服务活动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7月份

16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对流入人口开展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宣传服务。

全年

流动人口科13513203907

17

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

对流入已婚育龄夫妇开展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免费办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全年

18

流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证、验证服务

对流出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全年

19

生育政策咨询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生育审批服务指导。

 

全年

政策法规科13832054659

20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全年

规划统计科13932087099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六)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七)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九)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十一)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十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十五)再生育事项监管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十八)规范案件查处

  (十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县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邱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据专项检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发送相关部门。

  

 

(五)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网吧、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六)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放射科负责对全县放射疗单位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九)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2、每季度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四)发现存在违法律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业务线监管。局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2、财务线监管。局基建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股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县卫生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股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在《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邯郸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公管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卫生监督所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及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文书及掌握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卫生监督所、局办公室。

2、审核。由局卫生监督所、局办公室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三)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县卫生局办公室、卫生监督所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一)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二)每季度将中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三)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科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统一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农法发〔2013〕22号)、《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相关规定制订,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相关规定实施。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五)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乡镇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与卫生局联合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卫生、计生联合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相对人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发现弄虚作假的,年终扣除相应分数,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育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冒用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

(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丧偶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二)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户口性质改变、子女数增加等原因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于每年3月份上门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社保中心对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

(三)受理举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将已享受奖扶和特扶的人员花名册,下发到各乡镇计生工作站。

(二)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结合村专干,上门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责成乡镇计生工作站办理退出奖扶或特扶手续,终止奖扶金或特扶金。

(五)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享受资格;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奖扶金的享受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金,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日常工作或抽查中发现乡镇资格确认错误的,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分数。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三)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等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帐;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违法行政案件的,按照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人口计生局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立案。
    (二)调查。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拟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证。经行政告知后,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六)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七)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十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标准规范

依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人口和计生局依照《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执法责任、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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